原告(反诉被告)朱**为与被告(反诉原告)尉才良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于2004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李*独任审判,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尉才良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反诉原告)尉才良的委托代理人薛**、汪**及原告(反诉被告)朱**申请的证人陶*、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朱**诉称,2003年8月26日,原、被告在陶*、陈*军的见证下,签订“关于支付报酬及终止经济关系的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报酬250,000元人民币,该报酬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应于2003年12月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除在签约当日支付了100,000元报酬外,余下的150,000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催讨未果,故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报酬150,000元。针对被告(反诉...(本文书还有3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