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山市云浩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7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视背景墙(11)”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5年7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x。其将该专利用于产品制造并作推广销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原告先委托其代理人向被告订货,后于2016年7月20日在被告住所地公证提取所订货品。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原告的专利权,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致原告经济利益及市场名誉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本文书还有2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