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魏**、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众诚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准许。鉴定完毕后,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魏**、被告众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891.9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判令被告众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金额变更为374491.9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被告魏**驾驶自己的浙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嵊州市鹿山街道孟*村驶往嵊州市区。09时10分许,途经嵊州市鹿山街道孟*村孟*桥北段堤坝地方时,与相对方向来车由原告吕**驾驶自己的嵊州*******号钻豹牌电动自行...(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