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华润武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华润武钢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因身体不适,到华润武钢总医院处就诊,于2014年11月6日在华润武钢总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同年11月11日张**行甲状腺及颈部彩超检查,检查报告单记载:“甲状腺探查:甲状腺大小形态正常,峡部不厚,左叶实质内见0.8×0.5cm稍高回声,形态规则,边界清楚,内见不规则的暗区,余实质回声均匀。cdfi:上述稍高回声内可见点状血流信号。……超声提示:甲状腺左叶实质性非均质性灶,双侧颈部可见淋巴结。”2014年11月12日17:××程记录记载:××患者颈部淋巴结彩超及甲...(本文书还有3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