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工作时相识,2011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1月3日在蓬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3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乙。由于双方在打工时对彼此性格了解还不深就草率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就因生活中的小事常常发生争执,双方还多次分手。2014年1月双方在吵架后,在原告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一时冲动领的结婚证,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又因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及性格差异等原因常常发生矛盾并冷战。在家庭关系中,被告对原告给父母、兄弟在经济上进行补助的行为,也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15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协商离婚未果。原、被告的婚姻失败是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常发生矛盾,虽经原告多努力,仍没有好转的迹象,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