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曾**、原审被告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姜**(无相应资质)与曾**(无相应资质)签订《成都市成阿工业园新建钢结构厂房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曾**施工,约定了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程经业主、建立、质检站竣工验收后,支付到每幢合同总价的95%,余下5%质保金一年后15日内无息返还)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姜**于2015年3月12日向曾**出具结算清单,扣除...(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