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另查明,在再审期间,香记公司提交了合记公司和嘉华公司的工商档案,主张合记公司是私营企业,并非由嘉华公司(全民所有)改制而来,不是盲公饼的继受人。经查,合记公司1999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最初有3个股东,2003年变更为40名自然人股东,大多是嘉华公司原职工。再查,在嘉华公司申请“盲公牌盲公”和“盲公”商标前,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在大陆地区还有其他厂商生产盲公饼;在这之后,除了香记公司以及1998年佛山市技术监督局曾对南海市一家生产盲公饼的食品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外,也没有其他厂商生产盲公饼的证据。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问题:
一、关于原审法院是否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香记公司提出合记公司起诉仅主张香记公司使用“盲公”作为同类商品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从未提及外包装使...(本文书还有2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