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易**、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五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是中山市古镇大丰灯饰门市部业主,易**称陈**为装修该门市招来丁**为其进行门市装修,丁**于2013年7月6日又招来易**为其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7月24日9时15分,易**在上述地点工作时受伤,经工友送至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易**伤情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7月31日行左跟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2013年8月28日出院,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2014年8月26日第二次入院,行左跟骨内固定物取出术,2014年9月11出院,出院时医嘱:休息一个月,建议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陪护1人。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7579元。2014年11月6日,经广东...(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