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一、不确认《结算评审报告》审定的金额1644660.56元。该涉案工程是属于财政拨款的建设工程,应由区财政局对其进行基建评审,而原告提供的《结算评审报告》却是委托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不符合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上级财政部门对此评审结果存在异议,不同意拨款给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另外,被告认为,该《结算评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导致该评审结果不正确。《结算评审报告》载明,工程量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计算的,但该资料并未经被告确认。而被告庭前审阅原告提供的《工程签证单》时,发现其所附的费用清单及汇总表格等资料均没有任何单位盖章也没有相关经办人签名确认,并且有多份《工程签证单》在2012年7、8月份签证,但后附的清单及汇总表格却是在2014年7月15日才编制,并非原始的签证单附件。鉴于此,被告申请重新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评审,以确定工程款总价。二、被告认为,原告计算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为877758.08元是错误的。如前所述,工程款总价尚未明确;此外,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26条,结算总价的5%留作质量保证金在壹年的保修期满且完成全部的保修项目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但本工程尚未竣工就已经停止施工了,工程一直没有投入使用,不能验证质量...(本文书还有5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