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凯帝公司辩称,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正常的交易往来。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或合法依据取得利益使他人受损的情形。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是他方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收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被告收到该笔8万元款项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正常的商业往来,自2011年开始原告转账汇款给被告,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在此之前(不含本案这笔交易)双方发生过23笔交易,每一笔交易均是如此。也就是说被告收到这笔款项是有原因的,是双方之间存在正常的生意往来,并不存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5月17日,原告恒辉公司财务人员将一笔金额为80,000元的款项通过网上银行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平地支行开设的账号*******。原告于当天发觉转账错误后,即与被告凯帝公...(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