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蒙瑞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程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在一审中起诉称:陈**与汇天公司签订《国际健康港租赁合同》之前,参加了汇天公司与电商广告公司合作开展的一万抵五万的促销活动**房源确认书中明确载明甲方为汇天公司,据此应认定汇天公司与电商之间系委托关系,电商以汇天公司名义代理租赁业务,汇天公司作为委托人应承担代理人电商实施的法律行为后果。房源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房屋单价和总价**房屋总价与实际支付...(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