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男,1964年11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北斗星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孙**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北斗星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2013)登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孙**返还郑州北斗星材料有限公司155万元属于孙**与李*的夫妻共同债务,并维持一审判决结果。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孙**所负155万元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李*要求免除其承担共同债务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是离婚...(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