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广公司)、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被告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在其项目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为该工程的外墙施工过程中于2014年3月12日因架管脱落导致原告在高空坠地,造成左臂骨折,入住献县中医院及沧州市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0931.75元、二次治疗费8312.45元、误工费35498元、护理费13664元、伤残补助金40049元、扶养费26314.86元、营养费210元、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478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1464.06元,原告受伤后就相关医疗费用多次找被告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被告恶意拒不支付并称该工程由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相关费用...(本文书还有4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