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广州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陈**、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天鹰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天鹰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罗**经本院合法送达,没有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天鹰公司和天鹰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广州南沙乌洲村工业园**期配套宿舍工程的承包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期间及施工前期,原告与天鹰公司有合作,主要为其出资完成投标和负责施工。在天鹰公司于2011年6月取得该项*中标资格后,原告和天鹰公司因担心工期紧,征得业主同意后,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前,原告便开始进行前期施工,在被告陈**、罗**介入该工程前,原告为完成投标和前期施工,已投入资金1395931.91元。201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陈**、罗**签订《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确认:原告已完成前期投标及完成部分水电到场和现场围蔽及部分施工通道工作,该项*以后由被告陈**、罗**负责安排施工;该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经双方协商,本工程的前期投入费用折合人民币1800000元由被告陈**、罗**分两次付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被告陈**、罗**支付的第一次付款600000元后,将该工程交由被告陈**、罗**接手后期施工,原告退出了该项*。至此,被告陈**、罗**作为该项*施工人,一直负责和组织该项*的后期施工,并在施工中收取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原告还收取了被告陈**、罗**支付的800000元。被告陈**、罗**在实际施工中,一方面收取业主的进度款,一方面又拖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被告陈**、罗**于2013年8月以上述《...(本文书还有6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