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梁**、梁**、任**、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梁**、任**、赵*原审诉称:任**与梁春和是夫妻关系、梁**系死者梁春和的长子,梁**系死者梁春和的长女,赵*系死者梁春和母亲。死者梁春和,男,殁年50岁。因间断性乏力、进食哽咽、脾大、肝功能障碍于2014年9月9日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硬化、慢性胃炎-非萎缩性伴糜烂。经19天治疗病情加重,并出现各脏器衰竭才进行骨髓穿刺和血清铁蛋白测定,诊断为嗜血细胞综合征,此时死者已经病危,失去了治疗的时机,医生明确告知家属治疗的后果不佳,家属放弃治疗,于2014年10月30日出院。2014年11月7日梁春和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延误诊断、误诊、误治是导致梁春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严重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该承担应有的赔偿义务。因...(本文书还有3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