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强独任审判,于2006年8月10日、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徐*,被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证人葛某、马*、吴*、俞*、阮*、吕*、陈*、谢*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日三天期间,被告以其他无理事由纠集五、六人围堵我公司门口,阻止我公司车辆进出,并阻止我公司的正常工作,造成我公司雇佣来的运输车辆、吊机等设备无法工作,并造成我公司延期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而遭受第三人的索赔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2,140元。
被告金**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并未纠集他人到原告厂内阻止原告正常生产及车辆进出,只是在原告快下班时...(本文书还有3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