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5986元及违约金4095.78元(逾期违约金自2012年9月6日至2014年1月1日止,即本院指定的清偿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1.5倍计);二、被执行人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86751元及滞纳金20906.67元(滞纳金自2012年9月6日至2014年1月1日止,即本院指定的清偿期限止按日利率0.05%计)...(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