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70887元及滞纳金41012.80元(滞纳金自2012年9月8日至2014年1月1日止,即本院指定的清偿期限止按日利率0.05%计)及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3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本文书还有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