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7月30日19时5分,被告李**驾驶浙j×××××轿车沿三门县花桥-关头行驶至黄金坦-四岔8km+180m时,与行人原告洪**发生刮擦,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8月26日,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被告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洪**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三门县人民医院和宁波市第七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脑疝、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顶部)等。2015年3月9日,原告的伤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原告洪**就案涉事故就2015年5月8日前的损失于2015年3月20日向该院提起诉讼(案号为台三民初713号),并以调解结案,原...(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