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丰都县大红砼砖厂(下称大红砼砖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民初字****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陶**受大红砼砖厂雇请,在其位于丰都县南天湖镇梨地坪居*点工地工作,并由大红砼砖厂提供食宿,虽然有毒蘑菇系他人采摘,但大红砼砖厂伙食团允许他人对该蘑菇进行烹饪,摆放餐桌食用,其行为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69417.47元。
大红砼砖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大红砼砖厂雇请其为其单位在各地承揽的工地上从事免烧砖的打砖工作。因该工地离陶...(本文书还有2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