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苏*、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嘉房产公司)、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嘉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6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云集嘉实业公司、云集嘉房产公司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晏**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云集嘉实业公司和云集嘉房产公司原来的股东是云集嘉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纪**、叶**。2010年11月3日晏**与林**以29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二家公司的全部股份,约定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付1200万元,第二期付1000万元,第三期付780万元,未按期付款,则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2010年11月5日晏**与林**签订《股东内部协议》,约定晏**分别占这二家公司51%的股份,林**分别占这二家公司49%的股份,各人出资、分红及风险均按此比例分摊。出资分三期用于支付纪**等人的股权转让款,第一期各出资600万元,第二期晏**出资600万元,林**出资400万元,晏**多出200万元,但“不参加多付分红”,第三期各人出资390万元。晏**同时任云集嘉实业公司和云...(本文书还有5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