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甲居住在丹东市振安区太平前街,与被害人马某某系邻居,两家素有矛盾。2015年9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途经被告人姜*甲母亲郭**经营的火勺铺时,与郭**发生争吵。被告人姜*甲听到其母呼喊后赶到现场,与马某某发生撕扯,姜*甲撕扯马某某头发、衣服,将马某某推倒在地,至马某某胸部受伤。经丹东市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右2、3、4及左3肋骨折为轻伤二级。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被害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姜*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姜*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马某某对姜*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5年9月12日10时许,我在家门口看见姜*乙家食杂店门口摞了一些木头楞,我以...(本文书还有1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