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秦*物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秦*太原分公司)与被告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太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曾**清偿秦*太原分公司垫付货款及运费63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秦*太原分公司与曾**素有业务往来,曾**从中山古镇购买的灯饰产品,均委托秦*太原分公司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双方在《垫付货款协议书》中约定,曾**自厂家发货后25天内向秦*太原分公司支付垫付货款,否则交由合同履行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曾**购买的所有货物均委托秦...(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