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广东华汇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星公司)、广东华汇星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星公司中山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汇星公司、华汇星公司中山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汇星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郭**款项24998元及其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确定付款之日止,每日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2.华汇星公司对华汇星公司中山分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郭**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