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秦*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秦*郑州分公司)与被告苌文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苌文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郑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苌文飞清偿秦*郑州分公司垫付货款及运费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秦*郑州分公司与苌文飞素有业务往来,苌文飞从广东中山等地购买的产品,均委托秦*郑州分公司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苌文飞购买的所有货物均委托秦*郑州分公司从中山市古镇镇起运至苌文飞指定的收货地河南郑州。2018年10月30日,苌文飞向秦*郑州分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止到当日,共欠秦*郑州分公司垫付货款29145元,运费1516元,合计30661元,并承诺上述所欠货款及运费定于2019年2月1日前结清,否则交由合同履行地即货物运输始发地中山市古镇镇所在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