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楼村委会诉被告平*县政府、平*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第三人凤楼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楼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郝**、徐**,被告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于**、戴**,被告平*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的委托代理人华*、谢**,第三人凤楼村委会主任林**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楼村委会诉称:因福平大道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福平大道南侧s2地块旁的s1地块,约411.3623亩海滩耕地。在2010年9月22日开始征收补偿过程中,就引发原告与第三人就原凤楼大队**号.3623亩海滩耕地所有权产生争议。2015年3月17日,原告向平*县中楼乡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该争议。2015年7月23日,平*县中楼乡人民政府向平*实验区国土局作出岚中政(2015)124号《关于请求对南楼与凤楼村土地所有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报告》。平*实验区国土局收到该《报告》后,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岚环土函(2015)359号《关于要求提供南楼村与凤楼村土地权属争议相关材料的函》。平*县中楼乡人民政府按照该《函》的要求,于2015年12月8日向平*实验区国土局作出《关于中楼乡南楼村与凤楼村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况说明》。之后,经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告平*县政府已向第三人颁发岚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此,原告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6)闽03行初****号行政判决,撤...(本文书还有6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