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田**等人在许昌县苏桥镇去桂村逼停被害人杜某驾驶的白色现代车(车牌号豫k×××**),将杜某拽出来后控制在车辆后排,将车强行开走。被害人杜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郑州九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按照张纪全要求,结清贷款尾款50000余元,收车费和违约金40000余元,停车费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田**、张纪全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杜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崔某、闫*、邹*的证言,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客户名单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田**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采用暴力和盗窃手段强行收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