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诉称,2013年5月7日上午9时许,原告为反映被告损害公益一事在江藻镇政府内被被告钱**当场报复打伤。原告伤后先在江藻镇卫生院门诊,后在诸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齿部左上1、2松动等。原告伤后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4517.92元。案经派出所调处无果,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356.52元。
被告钱**答辩称,原告为反映被告损害公益一事被打不是事实。对原告的医疗费无异议,误工费超过60岁不应支持,营养费、交通费也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上午8时许,原告俞**到江藻镇镇政府**...(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