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洋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于2020年8月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豫1402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朵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销售权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按照交易原价回购原告自2014年以来从被告处购买销售所剩余的产品,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3、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以来原告及原告公司前身商丘卡...(本文书还有2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