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洋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朵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朵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朵洋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1.朵洋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文版完全是一份伪造的证据材料,双方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只有英文版和韩*版,没有中文版,一审判决认定该份合同的效力错误。2.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销售合同》名为合同,实为一份授权书,授权朵洋公司在特定区域及时间内的销售。3.天润公司之所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是因为朵洋公司销售假冒产品,侵犯了天润公司的商标权,是为了制止朵洋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禁止朵洋公司销售正品,不存在违约,一审判决认定天润公司违约适用法律错误。
朵洋公司辩称,1.朵洋公司201...(本文书还有4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