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河南中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被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郜**、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中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聂**人工费、材料费及经济损失(保证金、违约金、保险费、定金损失)共计238万;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河南省民权县绿洲祥和园项目,将10#至23#楼主体并全部工程、所有主体56部电梯工程、场区道路、绿化、排水工程分包给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河南中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绿洲祥和...(本文书还有3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