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京02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重新立案,北京超能宇恒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北京新网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李**、被告王**、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第三人科技公司、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王**、陈**共同向陈**返还购买坐落于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号院**号楼**层**室的房屋出资本金4912759.54元;2.请求依法判令王**、陈**共同向陈**返还孳息3915705.56元(自出资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止,实际支付至全部钱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过程中,陈**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王**、陈**共同向陈**返还购买坐落于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x号院**号楼**层**室的房屋出资本金5186806.10元;2.判令王**、陈**共同向陈**支付利息(自每笔金额出资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钱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1年6月,陈**借王**名义购买位于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x号院**号楼**层**号房屋,至2010年10月陈**为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贷款、涉诉诉讼费、律师费共计5217088.41元。后因王**否认与陈**存在...(本文书还有7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