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东港钢铁贸易行(以下简称东港贸易行)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贸易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贸易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向东港贸易行支付货款80195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28日,李**向东港贸易行购买五金材料。但李**不依约支付货款。东港贸易行多次与李**交涉,李**于2019年10月31日立下欠条一份,确认欠东港贸易行2019年3月15日至4月18日的材料费95195元,承诺2019年11月付30000元,201...(本文书还有1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