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北北水晶门市部(以下简称北北门市部)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北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北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向北北门市部支付货款51941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事实与理由:多年以来,刘**一直以中山市古镇优加灯饰厂(已注销登记,以下简称优加灯饰厂)的名义向北北门市部购买水晶配件,截至2019年8月1日,刘**累计拖欠北北门市部货款51941元,北北门市部多次要求刘**履行付款义务,但刘**置之不理。
被告刘**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以优加灯饰厂(已注销登记)的名义与北北门市部有生...(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