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赔偿周*经济损失507158.6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周*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确定周*10年护理期不合理。周*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周*伤后治疗7月有余,被鉴定人仍处于昏迷状态,仅靠鼻饲管维持生命,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随时有死亡危险)”。鉴于周*随时存在死亡可能,应将护理期确定为5年以下。2.一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应在20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3.一审判决计算周*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来历不明,应适用2019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4455元/年计算。4.周*母亲李*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李*英为农村户口,高庙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李*英生活在城镇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应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13946元/年计算李*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周*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6.周*未提供其从事批发零售的经营性证照,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一审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批发和零售业工资标准计算周*的误工损失,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计算周*...(本文书还有6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