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向原告邓**支付货款99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曹**对被告李**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李**向原告邓**购买灯具配件,原告邓**交付货物后,被告李**并未支付货款。经原告邓**多次催收,被告李**于2017年12月25日向原告邓**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拖欠原告邓**货款99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79000元,但被告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李**与被告曹**系夫...(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