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告上海实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运费86,935元;2.被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前述诉请1款项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3.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前述第一项请求的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2、3为: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诉请1金额为基数,从立案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