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百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永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协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世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2004年10月和11月,双方签订《管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作出了减少服务内容的特别约定,约定为:保安、保洁人员招募、电梯维修保养运行等管理事项由上诉人自行负责,物业费按照1.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返还上诉人,2018年3月***小区物业合同的商业物业费定价为2.7元,即上诉人实际承担物业费1.1元。二、2004年至2019年上半年,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一直按照《管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履行,其中2004年-2018年期间,按照1.1元执行物业费,从2018年3月...(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