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罗*赔偿原告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3日13时许,在民权县北关镇××村委××北地,罗*因浇地与李**发生纠纷,罗*对李**进行殴打,致使李**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罗*辩称,李**要求赔偿损失,只要具有法律依据,其可以赔偿。
原告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罗*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第三组第7份证据系交通费票据,多为连号,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3日13时许,原告李**...(本文书还有1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