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15日,一方公司向案外人张**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书载明一方公司授权张**担任一方公司旗下大成名座项目所有剩余车位的销售代理,全面负责大成名座剩余525个车位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授权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至所有车位销售完毕,授权书于2018年4月15日签字生效。《授权书》加盖一方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姚**印章。同年7月,吴*欲取得案涉大成名座地下**层k1-3号车位使用权,于同年7月7日向张**支付定金10000元,并于同日收到盖有“杭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印章的定金收据。后吴*于同年8月10日、8月11日合计向张**支付车位款145000元,并于同年8月11日收到盖有“杭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印章的收款收据。同年8月24日,张**以“杭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名义在大成名座售楼处与吴*签订《大成名座车位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吴*于签约当天付清车位全款155000元至销售部指定的张**在中国工商银行众安支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吴*付清款项后当天发放“大成名座车位证”,编号为k1区3号车位证。另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月后、16个月内,若车位在本协议基础上不涨价或跌价,吴*可在期间将车位原样退还,并交还车位所有相关证件,经销售部验收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车位转让款;吴*同意将车位返租给销售部,起始返租在3个月以后,返租期为12个月,销售部在返租期间内每月向吴*支付租金500元,返租期内,该车位...(本文书还有6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