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马**、云*、赵**、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云隆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云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马**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赵**、云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l民初****号民事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执异****号执行裁定,判决停止拍卖广州市越秀区恒xx路2x8号第**座15xx(c)和15xx(d)两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马**、云*、赵**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不当,陈**与云*已经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经委托谈x芳转账支付100万元租金,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1、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在马**涉案债权债务发生前,陈**与云*于2014年6月27日已经签订了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34年7月2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于2017年9月11日已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且陈**已经缴纳了自2015年7月起涉案房屋的物管费,申报缴纳了2014年7月起租赁税,支付了2015年7月至今的水电费等,足以证实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真实有效。2、陈**已经委托母亲谈x芳于2014年7月21日转账了20年的房屋租金100万元,已经履行了房屋租金支付义务,并出具银行转账流水单以证实上述事实。(二)陈**与云*房屋租赁关系形成在前,马**取得债权人身份在后,包括马**的原债权债务形成也远远晚于陈**与云*所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此马**债权不能对抗陈**租赁关系。法院应当停止拍卖涉案房屋。陈**与云*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房屋租...(本文书还有7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