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花**、河南恒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超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被上诉人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恒超实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与被上诉人花**存在车辆买卖关系的是被上诉人恒超实业,涉案车辆买卖与上诉人王*个人无任何关系,上诉人王*只是在办理公司业务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王*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判决认为:被上诉人花**与上诉人王*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错误的,且与一...(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