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港品灯饰厂(以下简称港品灯饰厂)、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品灯饰厂、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港品灯饰厂支付叶*货款5103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确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林**、莫**对港品灯饰厂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为34330元。事实和理由:多年以来,港品灯饰厂一直向叶*购买水晶配件,时至今日,港品灯饰厂累计拖欠叶*货款34330元。林**、莫**合伙经营港品灯饰厂,而且莫**承担上述欠款。后叶*多次要求港品灯饰厂、...(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