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代理人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立下借条,承诺于2014年11月21日前归还。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将45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表示经济较困难拖延不还。2015年春节后,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无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1年)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