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石门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天安保险石门营销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安保险石门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涂**、涂**的委托代理人喻**,被上诉人湖南石门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门联运公司)的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16日19时许,徐*驾驶湘J******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原石门县木材公司附近的加油站由东向西行驶至澧阳大道钢材市场路段时,遇行人向大妹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未有效避让,将向大妹撞倒,造成向大妹受伤、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向大妹当即被送往石门县中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有效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本文书还有3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