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第三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李**、第三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权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楼x门x号的**房屋居*使用;二、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x门x号房屋)的原承租人李平(系原告爷爷、被告父亲)于1989年9月8日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张庆书(系原告奶奶、被告母亲)。原告为陪伴奶奶,于1992年7月2日搬至8门4号房屋,并将户籍迁至此处。后原告一直与奶奶共同居*,直至原告于1999年8月20日上大学时,将户籍迁至北方工业大学。张庆书于1995年8月22日去世后...(本文书还有3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