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精艺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精艺制造厂)与被告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艺制造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艺制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精艺制造厂不支付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张腊根将钢结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徐登辉,徐登辉承接该工程后,将其中电焊业务交由胡晓平承揽,胡晓平又雇佣张**为其工作,故张腊根及精艺制造厂与张**之间均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辩称,其与精艺制造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已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也予以确认,故请求驳回精艺制造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