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王*、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刘*、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96292.03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298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16日,被告刘*、王*(夫妻关系)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王**原告借款300...(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