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中山市奇纳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纳公司)、刘**、叶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纳公司、刘**、叶某1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奇纳公司、刘**、叶某1立即支付丁**货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确定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以来,奇纳公司一直向丁**购买玻璃灯饰配件,2019年9月9日,丁**向奇纳公司收款时,刘**确认奇纳公司累计拖欠丁**货款3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9月20日付10000元,尾款于2019年10月20日前付清,同时,刘**对奇纳公司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丁**多次要求奇纳公司、刘**履行付款义务,奇纳公司、刘**将此事置之不理,奇纳公司、刘**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丁**的合法权益。经查奇纳...(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