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孙**、河南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张**到庭,被告孙**委托代理人吴**到庭,被告河南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孙**向原告支付石子款1034870元。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0日以来,原告通过被告孙**以被告孙**的名义向华建公司和被告河南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石子,约定被告孙**负责给原告结算原告供应的石子款,上述二公司也是针对被告孙**结算原告供应的石子款的,原告共计供应1718054元的石子。前期被告孙**向原告陆陆续续结算了48万元石子款,后就不再如期支付,原告又数次催讨,被告孙**这才又于2020年8月16日微信支付了1万元和5...(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